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及刑罚问题
舟山刑事律师
2025-04-23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规定,生产、销售下列情形之一的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含有毒性物质的药品;(二)不含或者含量不足其规定要求的有效成分的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自行配制的剂型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五)依照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药品,其近效期用于其他药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药品中添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和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及刑罚如下:(1)生产、销售劣药的,对于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其余以参与者给予处罚。(2)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添加毒性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论罪;同时如果对多个患者造成伤害或死亡,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在特定群体如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等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增加相应的加重情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加重处罚。具体刑罚为:(1)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严重侵害,法律对于该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处,以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对药品进行掺假、伪造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行为,以及以次充好、混杂、冒充药品的,依照前述各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制造、买卖、使用劣药,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为生产、销售劣药提供保护或者便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劣药犯罪行为未经许可审查擅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轻判的司法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罚为没收个人财产,并向社会公众公告药品名称和生产、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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